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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羊城晚報訊 記者謝穎報道:一次交通事故後,劉某峰受傷致殘徹底喪失了勞動能力,找律師打官司獲得了事故賠償金,他滿心以為能拿著這筆錢度過餘生,卻不想遭遇律師挪用賠償金42萬餘元,至今只退還了一部分。10日,這起當事人向案件代理律師追償債務的案件於東莞東城區法庭開庭,而作為被告的律師仍缺席庭審,原告家屬稱找不到其蹤影。
  律師簽還款協議不兌現
  原告方面稱,2006年10月28日,原告劉某峰遭遇交通事故受傷,通過親戚介紹,找到了東莞市某明律師事務所代理起訴事宜,並授權其父親劉某祥作為法定代理人與律師事務所簽訂了《訴訟代理合同》。此後,某明律師事務所的劉某喜及第三人陳某棟(該案另一名代理律師)參與該案一審、執行的訴訟活動。
  2007年9月30日,原東莞市人民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劉某峰共計人民幣422561.79元。不料,執行過程中,律師劉某喜利用職業便利挪用了這筆錢。
  經原告多次催討,劉某喜只退還了部分執行款。2010年5月10日,原告與被告劉某喜簽訂《還款協議》,雙方約定:劉某喜確認拖欠原告劉某峰執行款260700元、利息51800元,共計312500元,以上款項應於2012年5月30日前付清。協議簽訂後,劉某喜只支付了原告3000元。至今,劉某喜仍拖欠原告執行款309500元。
  4年來,原告多次與劉某喜、東莞市某明律師事務所協商上述執行款返還事宜,均遭拒絕。原告因為交通事故已經造成三級傷殘,並且徹底喪失勞動能力,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兩被告連帶向原告償還執行款309500元及利息。
  涉案律所自稱無過錯
  昨日庭審中,被告律師劉某喜缺席庭審,僅東莞市某明律師事務所代理人及第三人陳某棟來到了庭審現場。
  東莞市某明律師事務所代理人辯稱,事發時,劉某喜並非該所執業律師,其在2007年才取得了執業證。當時,律所指派的是陳某棟律師與原告簽訂了《訴訟代理合同》,並勝訴,得到了42萬餘元賠償款,並非指派劉某喜。勝訴後,原告在律所不知情的情況下,私下委托劉某喜、陳某棟收取執行款。同時,原告又與劉某喜簽下《還款協議》,這都是律師個人行為,故律所無過錯。
  第三人陳某棟補充稱,當時確實是原告通過親戚找到在某明律師事務所工作的劉某喜,但當時劉某喜並不具備律師執業證,於是律所指派陳某棟簽訂《訴訟代理合同》,陳某棟自稱在代理訴訟11個月的時間里,僅收過約定的900元律師費,已交給律所,自己拿到手的僅為70元辦案費。
  對於劉某喜的行為,陳某棟表示“律師界因出現此事而蒙羞”。
  涉案律師未到庭
  原告代理人認為,要拿律師執業證須在律所實習一年,當時根據相關記錄證明,劉某喜在接案前就已在某明律師事務所工作,代理事宜的洽談,都是劉某喜來商定,劉某喜實際上是接受了律所的指派參與訴訟活動並收取了保險賠償款。
  而當時原告簽訂《訴訟代理合同》選擇的是風險收費,風險收費的特點是代理人有義務一直代理到執行款項到位為止,如果執行款不到位,就收不了代理費。所以原告才出具公證委托書,委托劉某喜、陳某棟代理,並且當時原告開了賬戶收取執行款,劉某喜要求其告知密碼。
  被告某明律師事務所代理人卻認為,劉某喜的行為不能認定是律所的有權代理行為,劉某喜當時並不具備職業資格,不可能產生訴訟代理關係。該所在代理其他案件時,也都明確要求律師不私下與當事人收費,在沒有簽訂非訴訟代理合同情況下,當事人委托律師收取款項屬於個人行為。
  由於被告劉某喜未能到庭,法官宣佈休庭。
  該律師還能正常執業
  10日,羊城晚報記者登錄東莞市律協官方網站查詢律師誠信信息,目前涉案律師劉某喜仍屬東莞市某明律師事務所,他在東莞執業開始時間為2006年11月06日。而在懲罰信息一欄中記錄其曾受過行業處分,“2010年11月12日,因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委托人利益,被給予訓誡處分”。而目前該律師的執業狀態仍顯示“正常”。
  據原告家屬告訴記者,今年上半年曾經聯繫上了劉某喜,當時他稱願意先還款15萬元,其餘款項再另作歸還,當時,劉某喜還坦言“我就是沒錢,你去告我啊”。家屬隨後再也找不到劉某喜本人。
(原標題:官司贏了,獲賠42萬餘元錢卻沒了,被律師吞了大半)
(編輯:SN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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